降低加盟風險步驟
1. 仔細考慮評估是否需要加盟
一. 你對此行業熟悉程度如何?
二. 你願意接受加盟總部的要求、監督嗎?
三. 你對加盟的連鎖體系了解多少?
四. 參考 <<考慮加盟的優缺點>> <<創業加盟經驗談>>
2. 熟悉創業加盟有關法律規定
3.了解常發生加盟糾紛的原因
4. 要求總部提供充足資訊
1. 公司的創立與發展沿革、關係事業體系。
2. 直營店與加盟店的家數與地址。
3. 連鎖事業的主要經營團隊。
4. 如果係國外連鎖授權,有效期限的期間及證明。
5. 連鎖體系最近五年的年營業總額。
6. 加盟店的平均營業額與投資回收期間。
7. 創業所需投入的資金及日後每月的營業成本。
8. 需要每月繳交總部的費用明細。
9. 雙方權利義務及往來作業重點。
10. 開店失敗率、失敗店數與原因分析。
11. 在預定設立的商圈是否以往曾有開店。
5. 慎重選擇加盟體系
6. 加盟簽約要謹慎小心
加盟的優缺點
阿甘認為加盟是一種趨勢,但必不是一定需要加盟才具有競爭力,只要認清加盟或不加盟對你可能產生的差異,再根據你的需求去考慮要不要加盟 。
加入加盟體系有下列優點
1.據零售業的資料統計,自行創業經營第一年關閉約有百分之八十,到第五年則高達百分之九十二 ;加盟連鎖店第一年關店約有百分之二十,到第五年則為百分之二十三,所以參加加盟,對於想開創一 份自己事業的人士而言投資風險明顯降低很多。
2.加盟連鎖體系可提供較吸引顧客之知名商標名稱,對於顧客第一次來客率有相當大地吸引力。
3.加盟連鎖體系經營管理經驗累積較為快速且有效。
4.加盟連鎖體系輔導及訓練加盟者增加日後經營成功之可能性。
5.總部整體行銷及後勤專業支援運作,在經營上比自行創業佔有優勢。
6.加盟店比自行創業擁有較低廉之進貨成本。
加入加盟體系有下列缺點
1.加盟店大部份每年或每月要負擔促銷推廣費用,但集體推廣行銷結果,不一定會對個別加盟店產生直接效果。
2.高知名度對於顧客第一次來客率有相當大地影響,但對於顧客持續消費率影響就有限,顧客持續消費率乃決定於商家的服務品質。
3.加盟店與總部協調溝通不良,造成雙方互動不良支援變成負擔,常見在總部要求加盟店參加訓練或不願意配合總部所舉辦的集體促銷活動,因加盟店主認為浪費時間人力不需要。
4.加盟總部有時因策略運用或其他因素考量,讓加盟者在某地開店但實際上這地點可能因商圈屬性不符或其他因素,根本不適合於經營該項行業。
5.開業後各項營運資出會比一般自行經營負擔高,因負擔權利金或其他明目下的費用開辦費用會比一般自行經營開店負擔高,因需另外負擔加盟金。
6.雖加盟者有接受總部短期訓練強化專業知識及店面經營管理能力,但店面經營管理能力是要實際融入店內經營及長時間培養才能養成。
7.加盟店所銷售商品可能有地域性地差異存在,也就是說在某地相當暢銷商品,換一地方後不一定有人會買是相同的道理。
8.加盟總部的要求、監督、限制,可能會阻礙個人店面具有創意或獨特性的經營發展。
常見的加盟糾紛 預防糾紛就要先知糾紛所在
1加盟店不滿意對於總部所提供的行銷
2加盟店不滿意對於總部所提供的經營管理輔導
3加盟店與總部雙方對於商圈保障範圍的爭議
4加盟店不滿意每月的營業收入
5加盟店不滿意總部所提供之物品價格及不得自行進貨之規定
6加盟店不願意配合總部所舉辦的促銷活動
7加盟店對管理規章的爭議
8加盟店與總部雙方對於合約內容解釋不同
9加盟店對繳交的權利金與管理費用方式有爭議
10總部不滿意加盟店不按時繳交貨款
11總部不滿意加盟店教育訓練參與率
12總部不滿意加盟店的政策配合度與執行力
如何選擇加盟體系
1.不要只考慮加盟金及權利金
2.也不要完全聽信他人的吹噓
3.考慮及評估下列幾點後再下決定
考慮1.考慮有遠景的行業
目前生意興隆但不代表將一直興隆下去,
有可能屬季節性行業也可能屬暫時流行產品
考慮2.選擇已具有相關規模的加盟體系
輔導開店經驗累績相對較豐富
考慮3.多跑多打聽
1.親自向已設立加盟店打聽資訊
2.多跑幾家加盟店
3.尖峰離峰時各估計一下營運狀態
這種方式獲得資訊最真實,也對未來營運有所了解
考慮4考慮同業競爭能力
第一品牌對消費者而言,說服力自然較強
考慮5商圈調查是不是確實
商圈調查結果,是不是有明確數據顯示出你選定開店地點,是適合投資
考慮6有無商圈保障
有的加盟主為了賺錢,只要有人想加盟,不管加盟店之間距離多近,
就讓他加盟
考慮7加盟總店所提供技術輔導
提供開店前後技術輔導是不是確實落實實行
考慮8加盟主有無遵守法律規範
向經濟部商業司調查加盟公司有無核準執照
有無中央標準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註冊證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規範是不是有遵守
如何評估那一家加盟制度較適合
一、在同一行業中該加盟總部品牌競爭能力如何
二、加盟總部所提供原物料及產品價格和其他商家有無價差存在
三、加盟總部在業界商譽評價如何
四、該加盟店商品售後服務一般評價如何
五、總部是否經常舉辦促銷推廣活動
六、各項媒體運用程度如何
七、配送系統時效性如何
八、加盟總部成立多久,實際上有在經營的加盟店數有幾家,店數是否持續成長
九、教育訓練是否制度化且落實去執行
十、加盟總部是否有將經營管理制度標準化且書面化
十一、加盟合約是否過於嚴苛,限制規定太多
十二、加盟總部有無檢討已加盟分店經營失敗的原因
十三、仔細分析各加盟總部所提供財務報表及獲利模式
十四、針對其各加盟總部所訂加盟制度、加盟辦法、資源及輔導辦法作一比較
十五、該加盟總部是否具有未來願景規劃
加盟簽約注意事項
注意1條約內容方面
1.瞭解授權者提供的服務項目及其費用
2. 瞭解授權者要求配合事項及其理由
(如教育訓練.會計作業.廣告促銷.業務檢查之配合)
3.合約是彼此雙方的協議,加盟者有權力要求修改條約內容
4.看清處每一條款逐一瞭解內容若有覺的不明瞭或不合理都應該主動提出詢問清楚
注意2權利金方面
是否有說明加盟店不再經營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
注意3商圈保障方面
是否有說明在商圈保障範圍內,
總部不得再發展營業內容相同的其他品牌
注意4供貨方面
1.是否有要求總部供貨價格不得高於市場行情
2.是否有限制採購對象
3.是否有限制營業範圍及販賣之物品
注意5管理方面
1.如看到一條"本合約未儘事宜,悉依總部管理規章辦理"
這一條款最好要求總部將管理規章附在合約後面
成為附件以避免總部更改管理規章
2.人事聘僱及經營管理權限
注意6違約條款方面
是否明定雙方違約時的罰則條文
注意7總部提供服務項目方面
1.總部提供服務項目有無全部書面條約化表達出來
2.若無確實達成所提供服務項目,有無罰則條文來約束總部
注意8糾紛處理方面
1.是否有明定管轄的法院
2.有無加盟者向法院提出訴訟前需先經總部的調解委員會調解的內容或類似條款時應要求刪除
注意9合約終止方面
1.保證金的取回是否定有但書
2.合約期間及延續
3.加盟者轉讓之權利
注意10競業禁止條款方面
期限不可過長以免影響加盟者的工作權益
注意11加盟者的權利
是否全部有書面化表達出來
注意12商標及技術之同意使用 方面
有無中央標準局所頒發的服務標章註冊證
有無書面明定使範圍
注意13確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規範是不是全部條款在合約條款內
注意14簽完約後
雙方皆要在更改處和騎縫處蓋章
雙方各妥善保管一份合約書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加盟業主資訊揭露之規範
八十八年六月二日第三九五次委員會議通過
條 文 說 明
一、(目的)
為確保加盟事業之公平競爭,避免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過程中,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特訂定本規範。
一、明定本規範之訂定目的。
二、鑑於國內近年來連鎖加盟經營方式迅速發展,也伴隨產生一些加盟交易糾紛,因加盟營業之範疇遍及各行各業,一般加盟業主相較於個別加盟者而言,擁 有相對強勢之經濟地位,加盟者對加盟體系相關資訊之取得,亦處於相對不利之地位,為促進加盟體系重要交易資訊之透明化,以維護加盟事業之交易秩序,特訂定 本規範。
三、本規範係採階段性作法,即篩選爭議性低且可行性高之項目先行揭露,相機再逐步加強規範,以免阻礙加盟事業之發展。
二、(名詞定義一)
本規範所稱加盟經營關係,係指一事業透過契約之方式,將商標、服務標章或經營技術等授權他事業使用,並協助或指導他事業之經營,而他事業對此支付一定對價之繼續性關係。
一、明定加盟之定義。
二、參考日本公平交易委員會關於連鎖加盟系統獨占禁止法上的見解,加盟經營關係之認定,不能拘泥於事業型態之名稱,而應充分掌握其實際狀態。
三、我國實務上將加盟型態區分為自願加盟、特許加盟及委託加盟三種類型,惟事業實際狀態各有不同區別,許多型式上類似加盟之經營型態,實際情形並未附隨後續之協助或指導者,尚非本規範所稱加盟經營關係。
三、(名詞定義二)
本規範所稱加盟業主,係指在加盟經營關係中提供商標、服務標章或經營技術等,協助或指導加盟店經營之事業;所稱加盟店,則為加盟經營關係中,接受加盟業主協助或指導之他事業。
明定加盟關係之雙方當事人為加盟業主(franchisor)及加盟店(franchisee)。
四、(應揭露資訊項目)
加盟業主應於訂立加盟契約十日前,向加盟店提供下列事項之書面說明資料:
(一)加盟業主之事業名稱、資本額、營業地址、營業項目、設立日期及開始經營加盟業務之日期。
(二)加盟業主負責人及主要業務經理人之姓名及從事相關事業經營之資歷。
(三)接受加盟時所收取之加盟權利金,其項目、金額、收取方式及返還條件。
(四)加盟契約存續期間所收取之全部費用,其項目、金額、收取方式及返還條件。
(五)加盟業主授權加盟店使用之商標或服務標章,其權利內容、有效期限及加盟店使用之範圍及各項限制條件。 (六)加盟業主對加盟店有關經營與營業內容之協助、指導事項。
(七)加盟業主對加盟店與其他加盟店或自營店之間營業區域之經營方案。
(八)加盟契約變更、中止及解除之條件及處理方式。
一、明定加盟業主應揭露之重要交易資訊。
二、各國對加盟事業規範之立法例中,美國、日本、法國、加拿大及墨西哥等國皆已立法要求加盟業主應定期 揭露相關資訊,藉此有助於加盟體系重要交易資訊之透明化。
三、參考日本中小零售商業振興法第十一條規定,特定連鎖化事業與 欲加盟該連鎖化事業者,於締結契約時,應事前交付記載下列事項之文件,並就記載事項加以說明:
(一)有關加盟時徵收之加盟金、保證金等金錢項目。
(二)有關加盟者所販售商品之條件等事項。
(三)有關經營指導等事項。
(四)有關使用商標、商號及其他表徵等事項。
(五)有關契約期間、契約更新及解除等事項。
(六)除前揭各項外,由通產省政令規定之事項。
四、加盟業主揭露之資訊項目,不得有限制競爭、妨礙公平競爭或影響交易秩序事項;倘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危害公共利益之情事,本會得依檢舉或職權調查處理。
五、(違反之法律效果)
加盟業主於招募加盟交易過程中,違反第四點各款規定之一,涉有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之情事,對加盟店顯失公平,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之交易秩序者,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明定加盟業主因隱匿或遲延揭露重要交易資訊,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
六、(施行日期)
本規範適用於八十八年九月一日以後簽約加盟之交易行為。
明定本規範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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